徐經理18936085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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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黃岡市農村生活垃圾治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的意見征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農村生活垃圾治理,保護和改善農村人居環境推進美麗宜居鄉村和生態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以外的村(社區)生活垃圾的清掃、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及監督管理等活動。
??本辦法所稱農村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法律、法規對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建筑垃圾等固體廢物的管理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城鄉統籌、屬地管理、源頭治理、分類處理的原則,促進農村生活垃圾的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統籌協調全市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將農村生活垃圾治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明確縣級財政經費保障標準,確定治理目標,完善協調、考核、督辦和激勵機制。
??市城市管理執法委員會是全市農村生活垃圾治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全市農村生活垃圾治理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考核督辦工作。
??發展和改革、教育、財政、國土資源、住建、城鄉規劃、商務、環境保護、民政、交通運輸、稅務、農業、衛生、林業、物價等部門應當各自分工協同做好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
??第五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將農村生活垃圾治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確定本地農村生活垃圾治理的主管部門,明確相關部門職責;
??(二)按照標準落實農村生活垃圾治理財政經費;
??(三)制定本地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專項規劃;
??(四)統籌規劃建設鄉鎮(街道)生活垃圾中轉站和縣級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為村級生活垃圾收集、分類設施建設提供技術和專業支持;
??(五)合理安排收購網點,支持、引導市場主體參與廢塑料、廢玻璃、廢織物等低附加值可回收垃圾的回收利用;
??(六)建立農村生活垃圾治理綜合考核制度,并納入對各職能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績效考評體系;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實施本轄區的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方案;
??(二)協助推進生活垃圾中轉站建設;
??(三)負責組織農村生活垃圾的轉運,保證生活垃圾中轉站的正常運行;
??(四)督促、指導、考評村(居)民委員會的生活垃圾治理工作;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村(居)民委員會組織開展本村(社區)生活垃圾的清掃、分類、收集工作,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通過村(居)民會議或者村(居)民代表會議,將生活垃圾治理納入村規民約,宣傳引導村(居)民、駐村單位與個人自覺開展垃圾分類,積極參與生活垃圾治理;
??(二)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制度,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減量計劃;
??(三)組建保潔員隊伍,落實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責任;
??(四)配備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設備和工具,建設生活垃圾收集轉運房(點)、分類暫存場所和易腐垃圾集中或分散堆肥點;
??(五)定期組織開展環境衛生整治,保持村容整潔衛生;
??(六)指導、監督村(居)民、駐村單位與個人分類投放生活垃圾,對符合規定的投放行為予以獎勵,對不符合規定的投放行為予以勸阻;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實施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市場化運作的區域,村(居)民委員會可以根據實際確定有關市場主體承擔村(社區)生活垃圾治理相關職責。
??第八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農村生活垃圾治理的宣傳教育,增強村(居)民、駐村單位與個人生活垃圾分類減量意識。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發布一定比例的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公益廣告。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把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回收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等知識納入學校、幼兒園的教育和社會實踐內容。
??各級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宣傳教育納入農村家庭文明建設、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內容。
第二章 專項規劃與設施建設
??第九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組織編制管轄區域內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專項規劃。
??第十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將農村生活垃圾治理設施的建設用地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以及城鄉規劃年度實施計劃。
??農村生活垃圾治理設施建設規劃用地,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
??第十一條 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專項規劃應當根據區域面積、垃圾產生量、分類要求等合理設置垃圾轉運站和垃圾處置設施、場所。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農村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置設施、場所應當符合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專項規劃,遵守有關技術規范要求。
??第十三條 農村生活垃圾轉運站的選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鄉(鎮)總體規劃以及國家有關標準;
??(二)按照區域統籌的原則合理布局;
??(三)交通便利,易于安排收集和運輸路線;進出轉運站的道路滿足收運車輛通行要求;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條 農村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選址不得在下列區域:
??(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二)洪泛區和泄洪道;
??(三)基本農田保護區;
??(四)風景名勝區;
??(五)自然保護區;
??(六)森林公園、濕地公園;
??(七)學校、醫院等敏感區域;
??(八)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區域。
??第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專項規劃和工作方案,明確轄區內收集點的布局。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確定自然垸、居民小區垃圾桶(箱)設置地點,便于村(居)民投放。
??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方案的制定和垃圾桶(箱)的地點設置應當充分聽取村(居)民意見。
??第十六條 實行垃圾分類試點或垃圾強制分類地區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配置農村生活垃圾分類設施。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侵占、擅自拆除、停用、遷移、改建農村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置設施設備、場所。
第三章 清掃、投放、收集、轉運、處置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丟棄、拋撒、傾倒、堆放、填埋、焚燒垃圾。
??第十九條 農村生活垃圾清理實行責任人制度,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村民住宅房前屋后及自家庭院的清理,村民為責任
??人;
??(二)村民住宅小區的清理,實行物業企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責任人;沒有實行物業企業管理的,村(居)民委員會為責任人;
??(三)村莊內的道路、河道、水渠、文化廣場等公共區域和公共建筑的清理,村(居)民委員會為責任人;
??(四)駐在農村的單位或者個人辦公、住所的清理,其單位或者個人為責任人;
??(五)集貿市場、展覽展銷、商場商鋪、餐飲服務等經營場所的清理,經營者或者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六)田間地頭的清理,土地經營者為責任人;
??不能明確清理責任人的,由村(居)民委員會指定責任人;村(居)民委員會之間對指定責任人有爭議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定責任人。
??第二十條 本市農村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運輸、處置,由村(居)民、駐村單位與個人初步分類,村(社區)保潔員進行二次分類。農村生活垃圾分為以下四類:
??(一)易腐垃圾,包括餐廚垃圾、廢棄蔬菜、腐爛瓜果、落葉、糞便等;
??(二)可回收利用垃圾,包括廢紙、廢塑料、廢玻璃、廢舊紡織物、廢金屬、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和廢紙塑鋁復合包裝等;
??(三)有害垃圾,包括廢棄電池、廢棄熒光燈管、廢棄溫度計、廢棄血壓計、廢棄藥品及其包裝物、廢棄油漆和溶劑及其包裝物、廢棄殺蟲劑和消毒劑及其包裝物等;
??(四)除上述三項之外的其他垃圾。
??第二十一條 農村生活垃圾清理責任人應當負責清掃責任區內的垃圾,并將垃圾投放至垃圾桶(箱)、收集點或者其他指定地點。
??第二十二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根據村莊作業半徑、勞動強度等實際情況,合理配置保潔員。
??保潔員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公共區域和公共建筑的清掃保潔;
??(二)農村生活垃圾收集、分類和清運;
??(三)保潔設施、設備的日常維護;
??(四)宣傳環境衛生和保潔知識;
??(五)勸阻、舉報影響村莊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農村生活垃圾從垃圾桶(箱)到轉運站的收集由村(居)民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從轉運站到處置設施的轉運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實施。
??實行市場化運行的地方,農村生活垃圾的收集、轉運活動由確定的專業企業實施。
??第二十四條 鄉鎮生活垃圾中轉站和縣級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建設,應當兼顧轄區內農村生活垃圾轉運、處置需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根據需要可以跨區域共建共享,避免重復建設,降低治理成本。
??建設村(社區)生活垃圾收集轉運房(點)、易腐垃圾集中或分散堆肥點,應當采取必要的防雨淋、防滲漏措施,避免造成二次污染。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對已有的農村露天垃圾池進行改造或者拆除。
??第二十五條 鼓勵農藥、化肥等農業化學品生產、經營主體,通過以舊換新、押金等方式回收廢棄農藥包裝物、農用地膜等廢棄物。
??第二十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通過公開招標確定專業企業,從事農村生活垃圾的運輸。
??第二十七條 農村生活垃圾的收集和轉運主體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及時清運農村生活垃圾;
??(二)對已經分類的農村生活垃圾分裝運輸,不得混裝混運;
??(三)采取密閉等措施防止運輸過程中丟棄、拋撒、遺漏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四)清理作業場地,保持農村生活垃圾轉運站、收集點以及其周邊環境干凈整潔;
??(五)加強農村生活垃圾運輸管理,對垃圾分類運輸車輛作業信息、行駛軌跡進行實時監控;
??(六)引導環衛專業運輸單位向村組延伸,逐步替代小、散、差的運輸隊伍;
??(七)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本市農村生活垃圾應當就近就地減量分類處理。
??易腐垃圾應當由村(居)民、駐村單位與個人以堆肥、還田等方式自行處理,或者投放至對應垃圾收集容器,由村(社區)保潔員收集、清運至有機垃圾集中堆肥點,進行資源化利用;
??可回收利用垃圾交再生資源回收企業或者個人回收;
??有害垃圾應當送交取得危險廢物處理許可證的單位專門處理;
??其他垃圾應當轉運至縣級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采取衛生填埋、水泥窯協同處置、焚燒發電等方式進行無害化處理。
??人口稀少或者居住分散的偏遠鎮、村,經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農村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置方式。
??第二十九條 本市實行農村生活垃圾異地處理生態補償機制。跨區域處理農村生活垃圾的,輸出生活垃圾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跨區域處理的農村生活垃圾量向輸入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支付除生活垃圾處置成本費用以外的生活垃圾處理生態補償費用。
??農村生活垃圾異地處理生態補償的標準和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具體制定,也可由輸出與輸入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協商確定。
??第 三十條 農村生活垃圾處置單位應當建立污染物排放監測制度,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定期對農村生活垃圾處置單位排放的污染物進行監測,并通報監測結果。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統籌整合相關資金,適當對農村生活垃圾治理活動進行獎補。
??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將農村生活垃圾治理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三十二條 經村(居)民會議討論決定,村(居)民委員會可以向產生農村生活垃圾的村(居)民、駐村單位和個人、經營者等收取環境衛生保潔費。
??環境衛生保潔費的收費標準和方式由村(居)民委員會按照“一事一議”制度與產生農村生活垃圾的村(居) 民、駐村單位和個人、經營者等協商確定。
??環境衛生保潔費由村(居)民委員會統一管理,其收支情況由村(居)民委員會按照相關規定予以公開,接受村(居)民監督。
??第三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制定相關政策,鼓勵引導社會資本通過招投標、特許經營等方式參與農村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置,鼓勵支持關于農村生活垃圾治理的科技創新和成果運用。
??社會資本參與農村生活垃圾公共服務設施建設、運營、管理的,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享受稅費減免等優惠政策。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考核督查機制,將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納入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年度目標責任制進行考核。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建立農村生活垃圾治理日常巡查機制。
??第三十五條 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當建立社會監督機制,公開監督舉報電話、網站等。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農村生活垃圾治理設施建設、維護以及垃圾投放、收集、轉運、 處置中存在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有關單位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單位及其公職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主管單位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照本辦法規定組織編制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專項規劃的;
??(二)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制定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方案的;
??(三)挪用農村生活垃圾治理經費的;
??(四)接到投訴舉報后未及時處理的;
??(五)未履行其他監督管理職責的。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農村生活垃圾清理責任人未按照相關規定清掃責任區域,破壞村容村貌和環境衛生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確定的農村生活垃圾治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隨意丟棄、拋撒、傾倒、填埋、露天焚燒、堆放垃圾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確定的農村生活垃圾治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農村生活垃圾的收集和轉運主體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收集、運輸農村生活垃圾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確定的農村生活垃圾治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損壞、侵占、擅自拆除、停用、遷移、改建農村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置設施、場所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確定的農村生活垃圾治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規定的執法事項,根據實際需要,可以由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確定的農村生活垃圾治理主管部門委托鄉鎮規劃建設管理機構進行執法。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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