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經理18936085105
技術支持
茂名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源頭減量
第四章 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控制污染,保護環境,節約資源,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源頭減量、資源化利用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單位和個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廢棄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廢棄物。
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建筑垃圾等非生活垃圾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進行管理。
第四條 生活垃圾分類應當遵循政府主導、全民參與、城鄉統籌、系統推進的原則,以實現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為目標,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的全程分類體系。
第五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領導,建立協調機制,統籌工作開展,把垃圾分類工作納入本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財政預算計劃,優先保障資金和土地投入。
區(縣級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本地生活垃圾分類具體實施,因地制宜開展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的日常管理,負責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引導轄區內機關企事業單位開展生活垃圾減量、分類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做好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的宣傳、指導,將生活分類納入村規民約,配合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動員、督促居民、村民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第六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區(縣級市)城區的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區(縣級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鄉鎮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負責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建設,負責督促物業服務企業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納入物業服務企業的信用管理體系。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農村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制定促進生活垃圾源頭減量、資源化利用、無害化處置的政策措施,研究完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政策措施。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有害垃圾貯存、運輸、處置管理工作。
商務部門負責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民政、工業和信息、公安、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交通、文化廣電旅游體育、應急管理、市場監管、政務服務數據等行政管理部門和供銷社按照職責分工,協同實施本條例。
第七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以及相關的行政強制措施,在實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區域,依法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實施,其他的依法由有關部門實施。
第八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等組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動員,推動全社會共同參與生活分類活動。
鼓勵環保組織、志愿者組織等社會公益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動員活動,共同推動生活分類工作。
再生資源、物業管理、環境衛生、環境保護、酒店、餐飲等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自律規范,開展本行業生活垃圾分類培訓、技術指導、實施評價等,引導、督促會員單位參與生活分類活動。
第九條 垃圾分類管理主管部門應當依托生活垃圾處理相關設施、場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教育基地并向社會公眾免費開放,通過媒體宣傳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及政策措施。
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生活分類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內容,培養和提高學生和學齡前兒童的生活垃圾分類意識。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旅游行業的單位和個人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教育。從事旅游行業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督促游客遵守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規定,對不按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游客進行勸導。
本市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紙、期刊、電訊、網絡等媒體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普及相關知識,增強社會公眾的生活垃圾分類意識。
第十條 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情況和自然條件,因地制宜確定農村生活垃圾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模式,科學合理規劃、建設和配置設備設施,推進農村生活垃圾分類和資源化利用。
第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生活垃圾生產者的責任,承擔本單位及家庭、個人生活垃圾分類義務,減少生活垃圾產生,并有權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行為進行舉報。
第十二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捐贈、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回收利用、無害化處理。
市人民政府應當對在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和取得優異成績的單位及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十三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生活垃圾分類設備設施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將專項規劃確定的轉運、處置設施納入城市建設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十四條 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市專項規劃和當地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本區(縣級市)生活垃圾分類設備設施規劃,報市城市管理部門備案。并與所在地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相銜接。
第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理設施,應當符合有關標準及生活垃圾分類設備設施規劃要求,具備必要的生活垃圾分類功能。
現有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理設施達不到分類要求的,應當進行改造。
第十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設施。自然資源部門在對建設項目進行行政許可審查時,應就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配套建設方案征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建設項目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建設費用納入建設工程總投資;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驗收。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遷移、改建、停用生活垃圾分類設施或者改變其用途。確需拆除、遷移、改建、停用生活的,應當經市或者區(縣級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并按照規定先行重建、補建或者提供替代設施,防止環境污染。
第三章 源頭減量
第十八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遵循資源節約、環境保護與生產生活安全性原則,建立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工作機制,明確生活垃圾源頭減量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責,鼓勵單位和個人在生產、生活中減少生活垃圾。
發展改革、工業與信息化、財政、農業、商務、市場監管、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制定有利于生活垃圾源頭減量的政策措施。
第十九條 發展改革、市場監管、郵政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省、市對限制產品過度包裝的標準和要求,制定具體的行動計劃,限制產品過度包裝,減少一次性包裝材料的使用和包裝廢物的產生。
企業應當遵守有關規定,優先選擇易回收、易降解、無毒無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對產品的包裝應適當包裝,避免過度包裝,減少包裝廢棄物的產生。
鼓勵快遞企業、電子商務企業選擇使用電子運單和可降解、可循環利用的環保包裝材料,并運用計價優惠等機制,引導消費者使用環保包裝,減少包裝性廢物產生。
鼓勵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循環利用的環保包裝。
第二十條 農業、市場監管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采取措施加強對農產品產地、集貿市場和超市等的管理,實行凈菜上市、潔凈農副產品進城等政策。
發展改革、市場監管、商務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推廣使用菜籃子、布袋子等政策,加強商場、超市等商品零售場所的管理,按照有關規定限制向消費者提供塑料購物袋。
第二十一條 鼓勵商場、超市、便利店等經營者或者管理者就地設立便民回收點。
鼓勵商品生產者、經營者采用押金、以舊換新、設置自動回收機、快遞送貨回收包裝物等方式回收再生資源,實現回收途徑多元化。
第二十二條 餐飲、娛樂、賓館等服務性經營者應當設置可重復使用消費用品的推薦標識,通過價格優惠等措施鼓勵消費者減少或者不使用一次性消費用品。
單位和個人應當減少使用或者按照規定不使用一次性消費用品,優先采購可重復使用和再利用產品。
第二十三條 餐飲經營者應當在餐飲服務場所設置不剩菜的醒目標識,并消費者提示適量點餐。
第二十四條 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組織應當實行綠色辦公,推廣無紙化辦公,優先采購節能、可以循環或資源化利用的辦公用品。
鼓勵私有企業推廣綠色辦公。
第四章 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與處置
第二十五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其他相關部門制定生活垃圾具體分類目錄、指引向社會公布,并提供查詢服務,指導單位和個人準確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第二十六條 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標準分類:
(一)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和可資源化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紙制品、塑料制品、玻璃制品、紡織品、金屬、廢家電、廢家具及花卉盆栽、年桔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納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家庭源危險廢物,對人體健康或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潛在危害,需特殊安全處理的生活垃圾,包括:廢電池、廢燈管、家用化學品和醫約用品等。
(三)廚余垃圾,是指以有機質為主要成份的,具有易腐易發酵特點的生活垃圾,包括:餐飲垃圾、廢棄食用油脂、家庭廚余垃圾以及廢棄的蔬菜、瓜果等,也包括家庭產生的小型樹枝、花草落葉、動物糞便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以外的其它生活垃圾,包括:受污染的紙類、受污染的塑料制品、受污染的舊衣物等不可資源化利用的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的具體分類標準,可以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以及處置利用方式等予以細分類。
農村地區的生活垃圾分類可以根據本地實際予以細分類。
第二十七條 不同區域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
(一)機關、企事業單位、團體、醫院、學校等單位的辦公、生產經營、學習、生活場所應當設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食堂等廚余垃圾產量較多的區域,應增設廚余垃圾收集容器。
(二)住宅小區和城中村應當集中設置分類收集點,收集點設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其他垃圾四類收集容器;有條件的可將可回收物容器細分為玻璃、金屬、塑料、紙等四類,及設置舊電器、舊家具、舊衣物、年桔花卉、建筑垃圾等收集容器或收集點。
(三)公共場所應當設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兩類收集容器;但廚余垃圾產生量多的公共場所,應當增設廚余垃圾收集容器。
(四)集貿市場等應另設廚余垃圾收集點,有條件的可設置技術成熟的廚余垃圾處理設備,就地對果蔬等有機易腐的垃圾進行資源化處理。
(五)餐飲垃圾產生者應當配置相應數量、符合標準的專用收集容器。
(六)鎮、村垃圾收集容器應按上述不同區域需要,相應設置垃圾分類收集容器。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分類收集容器設置規范,并向社會公布。收集容器的顏色、圖文標識應當統一規范、清晰醒目、易于辨識。
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鎮、街道辦等相關部門建立居民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示范點,引導和督促居民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投放。
第二十八條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定時定點分類投放垃圾。
投放垃圾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可回收物應當投入有可回收物標識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由再生資源回收企業人員回收。
(二)燈管、水銀產品等易碎或者含有液體的有害垃圾應當在采取防止破損或者滲漏的措施后投放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居住區廚余垃圾投放時間為19:00-21:00;集貿市場、餐飲企業門店廚余垃圾投放時間由經營者和收運企業約定,一般為19:00至22:00。
(四)居住小區其它垃圾投放時間為19:00-21:00;沿街門店其他垃圾須在8:00-11:30,15:00- 21:00的環衛作業時間投放在環衛垃圾收集車里。
(五)廢棄的應節花卉年桔應當按照垃圾分類管理主管部門指定的時間和地點投放。
(六)大件家具應當預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企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單位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的回收點。
(七)廢棄的電器電子產品應當按照產品說明標注的回收處理提示信息預約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的回收點。
第二十九條 餐飲垃圾產生者應當按照環境保護管理的有關規定,對餐飲垃圾進行渣水分離;產生含油污水的,應當油水分離。餐飲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應當單獨分類并密閉存放。
第三十條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實行責任區管理制度,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按照《茂名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中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人相關規定確定,農村居住地區的由村民委員會負責。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應當遵循下列規定:
(一)按規范投放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
(二)建立責任區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并公告不同類別的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地點、方式等。
(三)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指導生活垃圾投放人分類投放,并向生活垃圾投放人派發或者在生活垃圾投放點的顯著位置張貼宣傳生活垃圾分類標準、指南。
(四)監督責任區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對單位或者個人不符合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要求的行為,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應當報告所在地的垃圾分類管理主管部門處理。
(五)制止混合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為。
(六)除可交售的可回收物可以直接交售外,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等應當移交給有經營權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單位。
(七)建立責任區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臺賬,記錄生活垃圾類別、數量、去向等情況。
第三十一條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包括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要求、模式以及投放結果不符合分類標準的相關責任等內容。
實行小區清掃保潔服務外包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要求納入清掃保潔服務合同,并對生活垃圾投放結果不符合分類標準的責任作出相應約定,督促保潔員協助居民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工作。
市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內容納入其制定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合同示范文本。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督促物業服務企業配合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條 市商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編制可回收物目錄,組織編制可回收物回收網點布局規劃,合理布局可回收物分揀中轉站、分揀中心以及回收點,并會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和生活垃圾分類收運體系的銜接。沒有條件單獨設置可回收物回收點的,應當與生活垃圾收集點合并設置。
市供銷總社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建設和運營與生活垃圾分類收運設施相配套的可回收物分揀中轉站和分揀中心,建立可回收物回收利用信息平臺,向社會公眾提供預約回收服務以及可回收物目錄、交易價格、回收方式等信息。
從事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的經營者,其經營場所選址和設置應當符合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布局規劃和設置要求,通過預約回收或者在可回收物回收點定時定點回收等方式提供便民回收服務。
第三十三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其它責任部門可以通過招募志愿者、社會工作者或者向第三方購買服務等方式,在居住區設立生活垃圾分類指導員,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指導、督促居民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投放。
執法部門要安排執法人員加強居住區的巡查執法,配合做好生活垃圾分類指導、引導工作,對違反垃圾分類規定的行為依法查處,
第三十四條 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
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標準、規范和規劃要求,組織建設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相適應的轉運站、終端處理設施,并配置分類運輸車輛等設施設備。
第三十五條 城區生活垃圾分類應進行統一收集、清運、處理。
鄉鎮生活垃圾分類實行“村收集、鎮(鄉)轉運、區(縣級市)處理”模式進行規范管理。
第三十六條 鼓勵引入社會資金投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循環利用以及相關科技研發項目。
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公開招標等公平競爭方式,選擇具備條件的企業參與垃圾分類工作。
從事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的單位應當按照作業標準、行業規范等相關規定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提供安全并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服務。
第三十七條 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可以建立農村地區生活垃圾收集、運輸隊伍,或者通過公開招標投標等方式委托具備專業技術條件的單位,負責農村地區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
第三十八條 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服務的企業,應取得相應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經營許可;禁止無資質的單位和個人分類收集、運輸生活垃圾。
運輸生活垃圾的車輛應當專車專用并符合相關規定。
第三十九條 餐廚垃圾、其他垃圾應當每天結合投放時間定時收集;有害垃圾、可回收物應當按照收集單位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約定的時間定期收集。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交通狀況,科學合理地確定生活垃圾的運輸時間和路線,與其他社會車輛實行錯峰運行。
第四十條 區(縣級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設有害垃圾集中點臨時存放有害垃圾。有害垃圾集中點應當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要求。
第四十一條 收集、運輸生活垃圾的單位應當遵循下列規定:
(一)根據服務區域內投放生活垃圾的類別、數量、作業時間等要求,配備相應的收集、運輸設備和作業人員。
(二)將生活垃圾分類運輸至集中收集設施或者符合規定的轉運、處理設施,不得混裝混運,不得隨意傾倒、丟棄、遺撒、堆放。
(三)使用專用車輛分類運輸生活垃圾,專用車輛應當清晰標示所運輸生活垃圾的類別,實行密閉運輸,安裝定位和監控系統并保持正常運行。
(四)轉運站的生活垃圾應當密閉存放,存放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做到日產日清。
(五)建立生活垃圾管理臺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情況,并向區、縣(市)垃圾分類行政管理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二條 生活垃圾應采取下列方式進行分類處置:
(一)可回收物由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或者資源綜合利用企業采用循環利用的方式進行處置。
(二)有害垃圾由具有危險廢物處置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置。
(三)廚余垃圾由特許經營企業進行處置或者按規定就近自行處置。廢棄食用油脂由特許經營企業進行處置。
(五)其他垃圾由具有經營許可證的處置單位進行無害化焚燒、衛生填埋。
(六)花卉年桔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選擇合適位置回收種植。
(七)大件家具應由應具有經營許可證的處置單位進行資源化拆解利用和無害化處理。
(八)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應由生產企業回收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由具有經營許可證的處置單位進行資源化拆解利用和無害化處理。
第四十三條 從事生活垃圾分類處置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對場(廠)區道路、廠房和垃圾處置設施設備及其輔助設施設備進行定期保養和維護,確保設施設備安全運行,并將年度檢修計劃報送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設施,制定安全應急預案,確保處置設施安全穩定運行。
(三)配備污染物治理設施并保持其正常運行,按照規定及時處理廢水、廢氣、廢渣、噪聲等,防止對周邊環境造成污染。
(四)制定環境監測計劃并進行環境監測,委托具有相應檢測資質的單位進行環境檢測,定期向所在地的區(縣級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監測結果。
(五)在處置設施運營場所安裝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測系統,并保持在線監測系統與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管系統互聯互通。
(六)建立環境信息公開制度,定期向社會公開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的運行情況等。
(七)資源化利用廚余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形成的產品應當符合質量標準。
(八)建立管理臺賬,記錄每日接收、處置生活垃圾的數量、類別,處置過程中排放的廢渣、廢水等廢棄物,以及廚余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資源化利用形成的產品質量檢驗報告、出廠銷售流向等情況,并定期報送所在地的區(縣級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
(九)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半年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書面報告,經依法核準后方可停業、歇業。
(十)國家、省、市的其他有關規定。
第四十四條 城市綠地中產生的園林綠化垃圾,應當單獨收運、集中處理,實現資源化利用。
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建設處理設施,集中處理城市綠地中產生的園林綠化垃圾。
鼓勵住宅小區將修剪樹枝、種植花草過程中產生的園林綠化垃圾就地生化處理。
第四十五條 建筑垃圾,應當單獨設置垃圾收集點,單獨收運、集中處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建筑垃圾綜合管理循環利用政策,促進建筑垃圾排放減量化、運輸規范化、處置資源化以及再生產品利用規模化。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建筑垃圾的產生,對建筑垃圾進行分類管理,具備條件的應現場進行綜合利用。
第四十六條 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理設施的運行管理單位接收生活垃圾時發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有權要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改正;拒不改正的,應當向城市行政管理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七條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按照“誰產生誰付費、多產生多付費”的原則,逐步建立計量收費、分類計價、易于收繳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八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的綜合評價制度,將本級行政管理部門、下一級人民政府履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管理職責的情況納入管理績效評價指標,定期公布評價結果。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開展文明單位、文明社區、文明鄉村、文明街道、文明家庭等精神文明創建活動以及衛生單位、衛生社區(村)等衛生創建活動中,應當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的情況納入評選標準。
第四十九條 市、區(縣級市)垃圾分類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對生活垃圾的組成、性質、產量等進行常規性調查,并對生活垃圾分類情況進行定期評估。調查結果和評估報告應當向社會公布。
市、區(縣級市)垃圾分類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監督檢查制度,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和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并及時向社會公開檢查情況以及查處結果。
第五十條 市、區(縣級市)生態環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廚余垃圾無害化處置設施、生活垃圾集中轉運和處置設施以及循環經濟產業園區的處置設施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噪聲等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測,并按規定向社會公布監測信息。
第五十一條 市、區(縣級市)垃圾分類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機制。
生活垃圾分類收運、處置服務單位應當根據市、區(縣級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應急預案,編制本單位收集、運輸、處置應急預案,并報所在地的區(縣級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因突發性事件造成無法正常收集、運輸、處置生活垃圾的,垃圾分類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及時安排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
第五十二條 實行生活垃圾分類社會監督員制度。社會監督員由垃圾分類管理主管部門向社會公開選聘,成員中應當包括生活垃圾終端處理設施周邊地區村民代表、居民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第三方機構代表等。
社會監督員有權進入生活垃圾收集點、轉運站以及終端處理設施等場所,了解生活垃圾分類處理情況以及集中轉運設施、終端處理設施運行等情況,查閱環境監測相關數據,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的單位應當向社會監督員開放相關場所、提供有關材料和數據并回答詢問。
社會監督員發現問題的,應當向垃圾分類管理主管部門報告,垃圾分類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監督員書面反饋處理情況。
第五十三條 垃圾分類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執法部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監督管理的執法協調機制。
第五十四條 垃圾分類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單位的信用檔案,將服務單位的違規行為和處理結果等信息納入信用檔案和環境衛生服務單位信用評價體系,對服務單位的服務質量和信用等級進行年度評價,并公布評價結果。
第五十五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全市統一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系統,記錄、統計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的類別、數量等信息,并與市商務行政管理部門的資源回收信息系統、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管系統實現互聯互通。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不良影響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履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以及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利用的監督管理職責的;
(二)未按照要求落實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設置的;
(三)接到相關投訴、舉報,未依法調查處理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的配套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設施未達到規劃設計要求,或者未與主體工程同時交付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擅自拆除、遷移、改建、停用生活垃圾分類設施或者改變用途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規定,未將生活垃圾按時按地點分類投放至指定的收集容器或者收集點的,責令聽證違法行為,并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未履行工作責任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擅自混合收集、運輸已分類的生活垃圾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規定,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未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理生活垃圾,建立健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責令限期整改,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開始實施。
手機:徐經理18936085105/王經理18013113750/顧經理18112779166
電話:徐經理18936085105
傳真:0512-66583571
郵箱:hanbok@foxmail.com
地 址:蘇州市吳中區臨湖鎮許家港路298號
韓博科技專業生產廚余垃圾處理器,餐廚垃圾處理器,食物垃圾處理器,歡迎來廠參觀!同時提供有機垃圾處理設備新聞,餐廚垃圾處理設備成功案例及技術!
站長QQ:1294562135網站地圖